勞動合同法離職規定
篇一: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2011-12-11 09:13 wwn0903 等2人 | 分類:法律 | 瀏覽2137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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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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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_yingjie | 十七級
認真看我下面的回答,這是正確辭職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提出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瞭。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隻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瞭,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隻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瞭。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瞭,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