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篇一:沒有辭退通知書怎麼辦
案例 — 辭退沒有書面通知,怎麼辦?
錢先生在一傢公司工作已經十三年瞭,2007年10月1日,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當時是通過電話的形式通知錢先生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後,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很多,使錢先生意識到應該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所以錢先生於2008年2月1日正式第一次向單位提出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單位收到錢先生的要求後,正式答復錢先生說:錢先生提出請求時,距單位通知發出已經過瞭二個月,超過瞭仲裁時效,所以單位不再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瞭。
本期問題:
錢先生對此十分不解,他應該怎麼辦?
專傢點評
本案發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確實是六十日。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之後的仲裁時效將從六十日變更為一年。
錢先生的經濟補償金請求並沒有超過仲裁時效,單位仍然負有支付的義務。其原因在於雖然仲裁時效隻有六十日,但是對於不同的情形,此時效的起算點並不相同。本案中,由於單位在辭退錢先生時,並沒有進行書面通知,所以錢先生的仲裁時效始終沒有起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本案的仲裁時效從錢先生第一次向單位提出時開始計算。即從2008年2月1日起算。
維權方略:
劉昊斌律師認為,一個員工如果被單位非法辭退瞭,從總的思路上來說,有兩種救濟方向,一種為認可解除,但是向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補償;另一種是不認可合同解除,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關系,同時按原工資標準補發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