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勞動保障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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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辦理規范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辦理規范
為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辦案流程,提高辦案質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用人單位合法生產經營,根據《勞動法》、《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實際,制定本程序。
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來源
1、接受舉報投訴獲得的用人單位違法線索;
2、在開展日常巡視檢查、專項執法檢查等主動監察活動中發現的;
3、審查用人單位報送的書面材料時發現的;
4、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移送、下級機關報送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材料;
5、突發性事件。
二、受理舉報投訴
一)舉報、投訴由指定的專人進行接待登記,填寫《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舉報案件登記表》,並由舉報投訴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如實填寫《舉報投訴材料》,接待人應及時制作《詢問筆錄》。
1、對用人單位主體明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明顯符合立案條件的,由接待人按規定直接移交給相應主辦監察員立案並辦理;
2、對勞動關系模糊,違法事實不清晰,證據缺乏的舉報投訴事件,應由接待人員先期移交指定的主辦監察員進行案前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案件,經辦監察員應當在7日內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
並告知舉報投訴人。
3、對非勞動關系或並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不屬於勞動保障管轄范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舉報投訴事件,應由接待人員向舉報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告知或引導舉報投訴人當相關承辦部門辦理,並做好不予立案登記工作。
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由專人填寫《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辦理情況登記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