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承諾書制度
篇一:《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是指納入誠信管理的企業就安全生產工作作出承諾,並向社會和職工公開,做到信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履責情況。
第三條 首次納入安全生產誠信管理的企業必須向社會公開承諾內容;已納入安全生產誠信管理的企業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承諾和報告內容。
第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行業領域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行業領域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建設和落實的監督、指導和督查工作。
第五條 其他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督促企業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誠信體系,提高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國傢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主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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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落實到位。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符合法定人數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三)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按要求持證上崗;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杜絕違章指揮、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現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