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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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39 40條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篇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企業辭退員工40,41條解除
解除(原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 帆文摘: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勞動合同書
(適用於企業單方解除的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相關規定,甘肅國香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法與您提出此前您與本公
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