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區勞動保障
篇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
養老保險金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冀勞社辦【2009】19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擴權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冀勞社【2009】3號文件)”已下發各單位,為做好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現對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做進一步說明,並就操作程序提出意見,請在調待工作中與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一並貫徹執行。
一、 艱苦邊遠地區用人單位退休退職)人員范圍
一)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中“在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是指河北省艱苦邊遠地區28個縣范圍內所有用人單位,包括省、市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駐28個縣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分支機構。
二)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中“在我省參保,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是指駐地在省外艱苦邊遠地區並參加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包括原駐地在省外艱苦邊遠地區,後由艱苦邊遠地區整體搬遷出來並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
原駐地在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後由艱苦邊遠地區整體搬遷出來並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參照省外整體搬遷用人單位政策執行。
三)冀勞社【2009】3號文件中“在我省參保,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或在省外艱苦邊遠地區連續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是指本文第一條第二)款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在駐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期間辦理退休退職)的人員或這部分用人單位中曾在駐艱苦邊遠地區連續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