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篇一: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王小姐於2008年4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出納工作,公司一直未與王小姐簽訂勞動合同,王小姐因擔心自己提出簽訂合同會讓公司不快,可能影響與公司的關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約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較大,且與公司經理之間因為工作原因產生瞭一些矛盾,公司經理有時候也在工作上刁難王小姐,王小姐也逐漸萌生退意。2009年7月,王小姐以不能勝任公司工作為由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
王小姐於2009年8月1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0元。
審理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於2009年11月出具裁決書,僅支持瞭王小姐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32000元。王小姐有些納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從入職第二個月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己在公司工作瞭16個月,減去第1個月,應該支持15個月,怎麼就判瞭8個月呢?
分析: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少個月?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雙倍工資的起算是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這一點王小姐的理解完全沒有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