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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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與應對技巧
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與應對技巧
1、目前司法實踐動態
a.雙倍工資訴訟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主要訴求
b.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風險
c.員工惡意不簽合同索賠趨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a)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b)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
c)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a)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b)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企業簽訂合同常見的九大誤區及應對
1) 小公司可以不簽合同:隻要有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2) 企業要簽,員工不簽,後果與企業無關:從入職開始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最多
給11個月的雙倍工資。
3) 不簽合同,就無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