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勞動合同
篇一:淺析證券公司利用與員工簽定代理合同逃避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
淺析證券公司利用與員工簽定代理合同逃避勞動法規
定的強制義務
目前金融行業各公司的營銷人員分兩種,一種是簽定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第二種是簽定代理合同的純銷售人員。對於第二種形式,在保險公司與證券公司用的非常多,保險行業目前比較成熟,因此管理也趨向專業,而證券公司在此方面存在重大問題。
在此背景下,本人就證券公司假借代理合同逃避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做幾點解析:
一、有些證券公司濫用代理合同以達到勞動合同之效果,從而逃避勞動法規定的最低工資保障及購買社會保險等法律強制責任;
代理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辦理約定的事項。其主要特點是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關系,根據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代理人一切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報酬,不用接受被代理人的統一管理,統一考勤;
而勞動合同則不一樣,簽定勞動合同之後,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具體隸屬性,勞動者需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考核、統一管理、統一考勤。同時,用人單位需要保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及購買社會保險
和繳納住房公積金。
但是,某些證券公司的情況是,代理人比員工多,把代理人當成員工統一管理,統一考勤,統一參加所謂的X系數考核X系數是變相克扣工資,下文會做重點解析)。而代理人卻沒有社保,沒有住房公積金。表面上是代理人的角色,實質上與證券公司形成瞭實質上的勞動關系,但又沒有得到員工的待遇。如果該行為合法,按此邏輯,每個企業都可以這麼做,都可以不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直接簽定代理合同,降低企業成本,逃避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那整個市場經濟就亂套瞭,顯然此邏輯是不通的。
因此,這是典型的勞動法規定的實質勞動關系,代理人可以根據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補交代理期間的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