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懷孕
篇一:孕期勞動合同管理
孕期勞動合同管理
前語:“懷孕瞭,工作怎麼辦?”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一些公司的HR開始頭痛這樣的問題瞭。出於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慮,有些合同變更、變相降薪、撤崗等情況也隨之發生,眾多的勞動糾紛就此產生。在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女性的勞動保護問題也成為瞭每個HR關註的焦點。本期,我們與您共同探討孕期中的合同管理話題,以期幫助HR們快速有效的處理公司與女性員工之間的勞動糾紛。誰是誰非,還得靠法律來解析。
案例一:拒付工資?不可
案件還原:
在北京某民辦學校從事體育教師工作的王某,於2008年7月20日與學校簽訂瞭至2011年7月20日為期3年的教師聘用合同,兩個月後,王某懷孕瞭,學校便與其重新簽訂瞭終止日期為2009年1月20日的職員聘用合同,並安排王某到女生樓值班室擔任值班工作,王某按約履行。2009年1月15日,王某產期臨近,遂辦理離職手續後離校,於2009 年3月3日生育一子。11月份產假期滿後,王某多次向學校提出上班要求,學校答復等候通知,同年12月2日,學校明確告訴王某不能安排她上班。學校在此期間沒有支付王某任何工資或生活費,也沒有給王某報銷產前檢查及住院生育所需的醫療費。王某認為學校的行為違反瞭《勞動法》的規定,2010年1月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學校與其繼續履行教師聘用合同、支付2009 年1月20日至2010年3月3日期間的工資並報銷產前檢查及住院生育醫療費。
校方認為:王某懷孕後重新簽訂的職員聘用合同已於2009 年1月20日到期終止,此後王某已不屬於學校職員,學校沒有義務支付醫療費和工資。
盈科律師分析:
學校與王某簽訂瞭3年期教師聘用合同,並約定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符合法律規定。後因王某懷孕,無法勝任教師聘用合同中約定的體育教師的崗位,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瞭職員聘用合同,並且學校安排王某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