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適用期
篇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問:勞動關系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以什麼形式約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還約定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交付勞動者。
問:《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有哪些規定?
答:試用期期限與勞動合同類型和期限相關,《勞動合同法》中相關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問:試用期滿後公司是否可以再延長員工試用期?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
一次試用期,故試用期滿後公司不可以再延長員工試用期。 問:《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有哪些規定?
答: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問:在試用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有什麼規定?
答: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