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管轄
篇一: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
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一個程序,也是對勞動爭議的最終處理。勞動爭議訴訟制度首先要解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和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問題。下面就勞動爭議的界定、勞動爭議的訴訟管轄以及當前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的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處理,進行探討。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和特征
勞動爭議從廣義上理解,是指因勞動關系而發生的一切爭議,包括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團體即工會發生的爭議;也包括用人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發生的爭議。從狹義理解,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我們在訴訟中所稱的勞動爭議,通常指的就是狹義的勞動爭議。
與其它爭議相比,勞動爭議有如下特點:
1、主體具有特定性。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和與其有勞動關系的職工。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它不同於民事關系、行政關系。勞動關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
2、內容具有限定性。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內容,是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隻有當涉及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時,才是勞動爭議。例如勞動報酬爭議、勞動保護爭議、保險福利爭議、培訓爭議、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爭議等,在實踐中,勞動爭議並非全部發生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許多勞動爭議是發生在勞動關系結束之後的。例如賠償加班工資損失爭議、經濟補償金爭議等。
二、勞動爭議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勞動爭議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根據職工人數的多少,勞動爭議劃分為個人爭議與集體爭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