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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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普通員工)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甲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條款。
一、在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將向乙方說明理由後解除勞動合同。所謂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乙方提供的履歷、體檢、學歷證書等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的;
2、不符合《職位說明書》中的相應條件和要求的;
3、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4、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試用期內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二、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甲方有權依據經營或市場需要調整薪資制度、薪資標準和員工工資的結構組成。甲方每月不晚於20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保密條款。
第一條 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權,該職務作品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甲方享有。乙方執行甲方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利及專利權歸甲方所有。執行甲方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包括:
1、乙方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乙方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其他依法應認定為執行甲方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