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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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建立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由的基礎上。法律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雙倍工資。勞動者享有主張賠償的權利,但該權利的實現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法律也有所規定。
一、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用工滿一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自滿一年之日的次日起,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給予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的合理期限為一個月,並規定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直接視為訂立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可見,雙倍工資最高賠償期限為11個月,如果用人單
位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不但要給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中的另一倍,並且此時就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勞動者要求雙倍工資的註意事項
雖然《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偏向於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律,但並不意味著勞動者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在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主張方面,勞動者需要註意以下兩點。
一)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有權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間,超過此期間再提請仲裁的,經仲裁機構受理後審查,無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將依法予以駁回。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