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解雇
篇一:勞動合同到期的處理
勞動合同“真空期”的尷尬 兔年春節之前,朱小姐所在的S公司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朱小姐等的崗位不復存在,公司提出與朱小姐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朱小姐表示願意接受。
在辦理離職交接時,朱小姐提出自己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10年7月19日屆滿,之後公司一直未與她續訂新的勞動合同,時限已有半年之久,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其雙倍
工資。但公司卻認為,自原勞動合同屆滿之時,公司就已經敦促朱小姐盡快完成續簽,隻是由於朱小姐工作繁忙,經常出差,致使續簽之事一再推遲,慢慢便被遺忘,朱小姐自己應承擔疏於註意的責任,公司不應再補償一倍工資給她。雙方各執一詞,僵持不下,於是來到四達勞動爭議調解援助中心,望借第三方之力協調此事。筆者接待瞭勞資雙方並仔細瞭解瞭情況。朱小姐的末次勞動合同2010年7月19日已屆滿,此後再未續訂新的勞動合同,但朱小姐仍按約定報酬繼續為S公司工作至今,雙方都認可對這六個月一直處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事實。雖然公司方面認為已盡到敦促及提醒義務,但卻並無實質的書面文件可以證明,隻是說曾在7月間口頭詢問過朱小姐,而後朱小姐便開始出差公幹,期間雖有回到上海,但公司卻再未問及此事。
對於“未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處理”,筆者向雙方進行瞭解釋。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對於該問題的指導意見可見:①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建立勞動關系,但雙方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經書面通知後,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等非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免責,即無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若勞動者拒絕簽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