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安全規章制度
篇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1.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經理應組織技術員、施工員、安全員、預算員及財務人員等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計劃,並將該計劃報送公司或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
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用於采購和更新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
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其他方面,財務人員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實施監督,並建立專項賬戶。
4.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應根據使用計劃、施工進度和實際情況,由使用人申請,經項目經理批準後,由財務部門根據公司財務制度支付。
5.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和使用應建立相關臺帳,並留存相關憑證。。
6.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工會等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7.補充內容:
項目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
為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有關規定,施行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值班制度。
1.項目安全帶班管理應遵循“全面兼顧,重點防范,帶班在工地,解決在現場”的原則,使風險始終處於可控狀態,確保施工安全。
2.項目負責人即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在同一時期隻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3.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要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