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勞動保障網站
篇一:天津勞動保障部門地址
篇二:天津市勞動保障條例
勞動合同法是我國新時期全面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對規范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促進企業依法用工具有重要意義。該法施行5年來,我市勞動合同簽訂率明顯提高,簽訂率超過90%,中長期勞動合同比重大幅上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等問題得到有效緩解。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解決當前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實際問題,市人力社保局收集研究瞭近年來用工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印發瞭《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2013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共十九條,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加班工資計算、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暫時停止履行等問題。主要有十方面內容:
一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間的規定。針對實踐中用工時間與簽訂勞動合同時間不一的情形,文件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用工之日,即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並接受管理的日期。
二是關於雙倍工資的支付規定。文件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二倍工資,支付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支付標準為勞動者應得工資。
三是關於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勞動者,未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文件明確,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四是關於勞動合同生效日期。針對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簽字或蓋章日期不一致的情形,文件第七條明確,應以最後一方的簽字或蓋章日期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五是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文件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如果應得工資含加班費,在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