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作制
篇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問題
《勞動合同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問題
十堰法律咨詢網2008-06-12 09:50:36 作者: 來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勞動合同法》未做特殊規定,仍可沿用《勞動法》第4章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1、工時和休息制度
根據《勞動法》和1995年5月1日發佈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原則上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其中,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述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根據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發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根據1994年12月14日勞動部發佈的《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中的①高級管理人員、②外勤人員、③推銷人員、④部分值班人員和⑤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時衡量的職工,⑥長途運輸人員、⑦出租汽車司機和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⑨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以及⑩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且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同時,①交通、②鐵路、③郵電、④水運、⑤航空、⑥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且需連續作業的職工,⑦地質及資源勘探、⑧建築、⑨制鹽、⑩制糖、〇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以及〇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