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縣勞動保障
篇一:關於延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延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的,參保人員個人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準延繳。延繳期間本人必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現就延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
事項通知如下:
1、對於現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女50周歲)且其社會保險由單位繳納的人員,其所在單位須在2012年8月20日以前,通過企業網上申報或到各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各項保險的停保手續。單位未在2012年8月20日以前為其延繳人員辦理停保手續的,縣社保局在2012年
8月24日自動中斷其社會保險關系。
2、在2012年8月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用人單位須在到齡次月辦理參保人員停保手續,未辦理停保手續的縣社保局將自動中斷其社會保險關系。具有我省戶籍,參加我縣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正常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在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統籌機構或在本縣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申請延繳;如不具有我省戶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且參加我縣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也
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申請延繳。
3、延繳人員可在單位為其辦理停保手續後,在每月的1-22日到所屬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手續不具有本縣戶籍的延繳人員到原參保單位所屬的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手續),以靈活
就業人員的身份按月足額繳納養老、醫療保險。
4、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具有國傢幹部身份的女性職工,已到達或超過50周歲的,用人單位須在2012年8月22日前到縣社保局辦理備案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