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勞動合同法
篇一:2008年生效的新勞動法與2005年的舊勞動法有哪些區別
2008年生效的新勞動法與2005年的舊勞動
法有哪些區別
第一章
總 則
變化1、新《勞動合同法》中就“用人單位”的概論進一步延伸:在原“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基礎上新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主體中,屬於新變化,預示著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化。
變化2、另外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明確到勞動法適用范圍中,預示著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更加明細化。
變化3、完善內容:“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這一條款強化瞭勞動者在其所在的企業中參政議政當傢做主)的權力。包括接下來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也是要體現這一用意。
變化4、新《勞動合同法》出現瞭“政府、企業主、職工的三方機制”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
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這是新《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詞,凸顯瞭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深入企業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人方面的幹預的決心。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變化5、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完善瞭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放寬瞭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加重瞭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如新《勞動合同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