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司法解釋
篇一: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四 最全面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重點條文之全面解讀——從政策沿革與實踐操作評析現有司法解釋的刪與改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審判委員會第1566次會議通過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解釋四”),該司法解釋已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自《》以降,對勞動爭議相關疑點難點的判斷已經不能再完全照搬以往的經驗,甚至對過去有確鑿定論的相當部分先例亦不能遵循,不少同仁均大呼“看不懂”。究其原因,恐怕在於2008年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可能更加看重的是勞動爭議與其他民事爭議所具有的“共性”即,雖然承認雙方當事人之地位不等,但終究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之爭議),雙方當事人仍可依“意思自治”之原則對爭議事實予以定性或決斷;而自2008年之後,對於勞動爭議相當程度上強調的是“勞動”二字,尋求公共權力介入或社會本位限制之傾向愈發明顯。由此,彷徨失措的實務界急切的需要一套“新坐標”以進行理論定位,重新構建相關“概念”、“命題”及“推理”。故,實務界對於有關司法解釋之頒佈寄予瞭莫大的期望。
《》以下簡稱“解釋三”)算開瞭個好頭。其就雙重勞動關系、退休人員法律地位界定及加班費舉證等事項之規定顛覆瞭相當部分舊有的“思維定勢”,這一方面使得實務界進一步厘清瞭理論發展方向,另一方面更使得其堅信還需要更多的“坐標”重建認知“版圖”。故,對於《解釋四》,幾乎可以用“千呼萬喚”來形容。
據筆者瞭解,就《解釋四》所涉及之相當部分要點本擬於《解釋三》中一並頒佈,但鑒於相關內容爭議較大,故被暫時擱置,遂定於《解釋四》中另行公佈。但未曾想這一安排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及實踐操作的發展而不斷作出相應調整,最終在經過多輪審慎考量後,經一年有餘)方才最終出臺,其中之“春秋筆法”還需結合政策沿革與實操需要通過對刪改條文的品評方能體會一二。
筆者在此謹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