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解除曠工員工合同如何操行
解除曠工員工合同,應如何操作? 有一傢加工制造企業,企業有個獨立核算的工程部門,因為最近一段時間效益不好,有兩個員工就不上班瞭,一個還請瞭病假,另一個就直接曠工且聯系不到本人。因為還沒有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一直在為他們交納各項保險。這兩名員工的行為既給公司造成瞭損失,而且也在員工當中造成瞭極其不好的影響,所以人資部門與工程部門領導商量後,決定辭退他們,並把具體的事項交給小江來操作。
面對這種情況,小江該采取何種方式解除此類員工勞動合同,來盡最大限度規避風險,為企業減少損失?
一、案例簡析
案例看似是一個如何解除曠工人員勞動合同的案例;實際上這是兩個案例:一是員工請病假,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員工直接曠工,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前置條件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二、法律條款
我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處理意見 一)直接曠工員工
其實對於這種招呼都不打就不見蹤影的員工,按理來說公司是有充分理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但是就害怕公司操作不當,員工又突然冒出來,繼續上班或者提起仲裁。建議從以下幾個點把握: 1、 公司內部完善的規章制度是處罰的依據,相關制度在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