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案例論文
篇一: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1、用人單位可以強行調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嗎?
【現實困惑】
2003年9月,小李與一傢公司簽訂瞭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瞭職位及薪金等事項。然而兩個月後,公司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將小李降職為普通的技術員,月薪也隨之下調。小李認為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瞭自己的工作職位,公司不能擅自更改,但小李與公司多次協商無果,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瞭申訴。公司可以隨便調換李某的職位嗎?
【法律王說法】
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調換勞動者的職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沒有法定的變更事由,也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合同的內容。工作職位是勞動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對其更改就可以視為對合同的變更。本案中,這傢公司在沒有其他事由,也沒有與小李協商的情況下,就擅自變更瞭小李的工作崗位,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勞動者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現實困惑】
某污水治理廠的污水治理設備已經嚴重老化,但是該廠一直沒有行動。前不久,該廠職工出現大面積的中毒現象,經調查發現:是由於經過治理的水不小心滲入到飲水管道,致使食用過飲水管道的水的職工全部中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