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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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幾年勞動合同較為合適的問題
關於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幾年勞動合
同較為合適的問題
用人單位與員工首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個人認為,3年是一個比較好的期限。3年,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企業都是最好的。理由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與員工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我們可以與員工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這樣對企業有兩個好處,一是人工成本方面,因為試用期工資可以以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所以可以節約人工成本。二是考察員工能力方面,,6個月的時間企業可以大概看出員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工作業績等能否符合企業的錄用條件的。
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期限太短,如一年一簽,這樣不僅試用期短,而且第二年就又得面臨是否和員工續簽合同的問題,僅一年時間,難以做出正確判斷。即使認為該員工不錯第二年續簽瞭固定期限合同,會面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問題。
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期限太長,如五年一簽或十年一簽,若出現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如解雇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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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個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
篇二:在公司幹三年,公司三年沒和員工簽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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