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瞭一年的勞動合同
篇一:我與某公司簽訂瞭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我與某公司簽訂瞭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其中二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9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為1500元。二個月試用期滿後,公司提出我試用期不合格,為繼續考察,要延長試用期二個月。我雖然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妥,但是為瞭保住這份工作,勉強表示答應。另外,在我得知我們當地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時,向公司提出請求,要求調整自己的工資,公司負責人對我說,試用期給多少工資你就拿多少工資。請問:我所在公司延長我的試用期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工資的做法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你所在的公司與你約定二個月的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這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的最長試用期。但公司在法定的二個月的最長試用期滿後,繼續延長試用期,顯屬違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發二個月的工資差額,如公司不予補發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你所在的公司認
為,試用期想給多少工資,就給多少工資,這是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相符的。你同樣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責令公司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你調整工資,並補發以前的工資差額。需要指出的是,許多勞動者並不知道,試用期還有最低工資標準,受瞭用人單位的忽悠而不自知。勞動者應當瞭解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並以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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