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7條
篇一:節目稿—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37條 2015.11.11
節目稿
【前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但是勞動者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勞動者如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單方行使解除權利?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對於離職證明的開具,檔案保險的轉移又該如何處理?針對頻發的員工“不辭而別”,企業在何種情況下方能按照自動離職處理?這是問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以後必須面臨的問題,也是關系勞動者後續就業的重要問題。下面,我們請律師為我們說理說法。
【場景回放一】
陳某與北京市A公司於2001年11月7日簽訂瞭勞動合同,後陳某被A公司安排至廣州分公司擔任負責人。2004年10月20日陳某向A公司提出瞭書面辭呈,A公司沒有批準陳某辭職。後陳某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依法辦理轉移社會保險手續。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陳某遂訴至法院。
【針鋒相對】
A公司辯稱:2003年,由於廣州分公司經營狀況很差,我公司決定對該公司進行審計,而陳某不配合審計工作,導致審計工作至今尚未完成,且經查證核實,陳某在職期間還有其他的經濟問題,給我公司造成瞭巨大的經濟損失。此外,陳某尚欠公司90000元借款沒有歸還。因此,陳某不能與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A公司向法庭提交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說明對此予以證明。
【審理結果】
經審理,法院在2005年6月15日作出判決,認為陳某尚未處理完畢與公司的大額欠款前,不得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確定陳某能否解除勞動合同。本案發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2007年6月29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