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勞動合同
篇一:法人代表 董事長 股東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法人代表 董事長 股東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1、董事長是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可能是公司的股東,也可能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何為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長與公司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個人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董事長不是公司股東,有董事會的選舉決議,還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和誰簽訂勞動合同呢?非公司股東的董事長是公司管理者,如果也並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認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董事會的決議或聘書可以代替勞動合同的內容,不一定要另外簽訂勞動合同。
2、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股東。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既是公司所有者,又代表公司,個人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5〕202號,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法定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訴訟,會造成原、被告競合的尷尬,很難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