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江東勞動保障局
篇一:寧波市江東區人才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寧波市江東區人才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到江東創新創業,不斷提高江東區持續競爭力,根據《寧波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新型緊缺型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等文件及相關規定,結合江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江東區企事業單位正式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其中企業人才需與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鄞州區、鎮海區、北侖區、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和大榭開發區無住房包括父母、配偶、未婚子女)。
第三條 江東區人才住房保障采取購房補助、租房補貼及人才公寓租賃三種形式。
第四條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力社保局)負責人才住房保障的受理、審核、管理及保障資金撥付;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負責人才公寓的建設、申請人住房情況核查和人才公寓租賃管理;區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
第二章 購房補助
第五條 購房補助對象
由江東區骨幹企業正式新引進,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及以上服務期協議,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購房補助,用於補助在甬購買自住用房:
一)國傢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
二)近5年獲國傢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傢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傢自然科學獎、國傢技術發明獎、國傢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傢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前三位完成人;
三)國傢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傢和國傢“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入選專傢,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入選國傢千人計劃的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