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勞動合同沒簽
篇一:三年未簽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三年未簽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系。今天小編為大傢精心準備的是:三年未簽勞動合同案例的分析。歡迎參考閱讀!
三年未簽勞動合同案例分析如下:
三年未簽勞動合同個人案例:
市民王先生於2008年6月應聘到朝陽區某企業從事小車司機及後勤工作,當時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和借口不與王先生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費。王先生認為企業侵犯瞭其合法權益,故訴至勞動仲裁,要求在確認勞動關系的同時,追索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工作期間的加班費等。但該單位因雙方既沒 簽合同,又沒繳保險,否認與王先生存在勞動關系。
目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還比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賠償的案件還非常多,但是並非所有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得到賠償,或者說大部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賠償,被駁回。
哪些情形得不到賠償的:
1. 簽署過空白或者單方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過來咨詢說,自己簽署過勞動合同,但是自己手裡沒有,公司有,或者簽署的時候,合同中沒有對工資,崗位,合同周期作出約定,都是空白 的,甚至有的勞動者隻是簽字,也沒有寫簽字時間,這種情形我們一般稱為空白合同或者單
方合同。在勞動仲裁審理中,單位一方可以拿出該合同,有的時候甚至篡 改該合同日期,來主張簽訂過勞動合同,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因此這種情形,勞動者一般是得不到賠償的。
2. 超過時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