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
篇一: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之間的關系
在國傢快速發展下,企業為發展開始儲備人才,學生為獲取經驗提早進入社會,於是新一類員工群體應運而生。當特殊群體進入社會轉換角色時,他們就具有瞭承擔相應法律的責任,他們的行為也開始會受到法律或是企業的約束。那麼,企業要如何管理這一類群體呢?是勞務關系還是特殊的勞動關系,司法判例不盡一致,HR又該如何把控?
為此,8月16日,英才網聯旗下建築英才網/)特舉辦主題為《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管理》的沙龍活動,邀請北京道源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勞動法專傢、全國優秀勞動仲裁員賈富春律師主講。幫助企業HR理清勞動合同管理中的紛繁復雜的表象;正確認識勞務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掌握勞務合同管理中的規劃思路和方法。 辨析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工量大的今天,企業人員和許多勞動者分不清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並且造成瞭交叉式的錯誤認識。很多勞動者在與單位發生爭議時首先想到的是去勞動仲裁,但對於簽訂勞務合同的人員來說,這並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應提起民事訴訟;二者,還有很多勞動者雖與單位形成瞭勞動關系,但是簽訂的是勞務合同,當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法獲取正常的處理。 對此賈富春為我們解釋到,現今很多企業HR還在混淆兩者的含義,不知道實習生進入企業實習時應該簽訂何種合同。事實上,勞務與勞動合同區別於形式上,其對應著民法和勞動法兩種法律關系。具體區別在於,首先,勞務合同雙方有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而勞動合同雙方,隻能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其次,勞務合同其對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勞動合同對應《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勞務雙方屬平等民事主體關系,勞動存在隸屬關系,要服從單位管理;第四,內容不同,勞務主要是雙方協商後合意性條款,勞動主要是法定性條款;第五,爭議處理方式不同。
從以上可以看出,勞務與勞動合同雖隻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內在內容和法律效應截然不同,所以說,無論是雇傭者還是被雇傭者都應該正確認識到二者的不同,以免企業在雇傭時承擔法律風險,勞動者失去勞動法的保護,維護不瞭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