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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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簽訂和假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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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勞動法中關於休假的規定
年休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面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