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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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及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及案例分析
一、名詞釋義
【補償金】
一)【補償基準】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資,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數額標準支付。
二)【補償時間劃分】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補償最高年限】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待通知金】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責令處罰】勞動部門責令逾期未支付工資的,加付50%-100%的賠償金,其他仲裁、法律裁定的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一)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