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賠償金案例
篇一:經濟補償金案例
案例一:林先生在 A 私營公司已經六年多瞭,月工資為1500 元。因為公司改變瞭經營范圍,有幾個崗位均不適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沒有具體事情幹,就打雜,哪裡需要人手就去幫忙。公司出錢對林先生進行業務培訓,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趙經理找到 林先生談心。公司認真協商之後,要求與林先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林先生認為公司的提議有道理,故而同意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趙經理認為林先生是個好人,對公司有過貢獻,覺得解除合同
後有些過意不去,決定給林先生2000元作為慰問金,林先生表示感謝公司的厚愛,非常滿意地離開瞭公司。後來,林先生聽朋友說根據國傢的有關規定,可以得到公司補助三個月的工資4500元,林先生就去找趙經理協商不成,便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瞭勞動仲裁委員會。林先生的申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按 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林先生在該公司工作六年多瞭,用人單位並不能以慰問金簡單瞭事,而應當
按照 法律規定,至少給予林先生相當於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二: 王某於2006年10月9日與某電腦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為技術員,聘期兩年。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瞭競業禁止: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王某三年內不得在本地區從事與該公司相同性質的工作,如違約,王某須一次性賠償電腦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因電腦公司拖欠王某2007 年 9 月、10月兩個月的工資,2007 年11月15 日,王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補發兩個月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確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無效。該案件應當如何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