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勞動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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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貴陽市政府21號令
第21號
《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已經2014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4年10月15日
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區(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醫療保險工作,接受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財政、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建立醫、患、保三方有效的制約機制,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
理用藥、杜絕浪費。
第五條 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制度。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