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2014試用期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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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
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瞭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
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篇二:2014年4月自考勞動法試題及答案
全國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勞動法試題
課程代碼:00167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塗、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註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後,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塗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幹凈後,再選塗其他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