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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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有權辭職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有權辭職 趙怡萊於2013年11月1日到克立普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為辦公室文員,直至2014年6月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自上班後,針對勞動合同和社保的問題,趙怡萊多次問過領導,每次公司都托辭不予辦理,趙怡萊能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從本案看,入職後公司一直未與趙怡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符合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所以,職工可以提出辭職。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使趙怡萊主動辭職,也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本報記者 王香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