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懷孕
篇一:懷孕期間合同到期解除合同引起的糾紛
懷孕期間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糾紛
一女工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解除,由此引發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
據瞭解,類似個案在一些企業裡時有發生。如何依法保護女職工在“三期”中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亟待關註和解決的課題。
近日,深圳市佈吉鎮秀峰工業城某公司的一員工向記者投訴說,她在懷孕期間被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解雇,員工稱,她在合同期內向公司出具瞭身孕證明,但公司仍然和她解除瞭勞動合同。她向勞動部門投訴,公司卻說對員工有身孕一事並不知情。她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隨後還起訴到法院,公司又說是員工自己不願履行勞動合同。事實經過到底如何呢?
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女工與公司發生經濟補償糾紛
記者見到當事人劉娟時,她已經有九個多月的身孕瞭,行動不是很方便。劉娟介紹說,她在公司工作瞭將近10年,一直擔任生產主管一職。2003年6月1日,公司和她簽訂瞭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到2003年8月31日止。2003年8月1日,經佈吉人民醫院診斷,劉娟已經懷孕11周,並存在漏胎問題。為保住胎兒,醫生建議她至少臥床休息七天。當日,劉娟便拿著醫院臨檢報告單和醫生診斷書,到公司要求請假七天,以保住胎兒。公司告訴劉娟,因為她是生產主管,請七天假太長瞭,希望她能隻休息三天,算帶薪休假。
之後這段時間,劉娟隻休息瞭幾天,堅持正常上班。8月28日,公司向劉娟出具瞭《終止勞動合同函》,通知劉娟到2003年8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8月31日,劉娟堅持上完瞭合同期內的最後一天班。
9月3日,公司通知劉娟去公司領取工資。因自己是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解雇,劉娟要求公司做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公司一負責人告訴劉娟說公司還沒有處理這種事情的先例。於是,劉娟沒有領取工資,到勞動部門投訴。9月4日,勞動部門派人到公司瞭解情況,並進行協調。公司否認瞭劉娟出示過明確的懷孕診斷證明書,要劉娟再去醫院開一張詳細的診斷證明(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