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獎金
篇一: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要求賠償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要求賠償?
用戶咨詢:
我的單位是工會下屬的國企性質的星級酒店。我應該於2014年6月30號合同到期。我已在此單位工作3年半時間,一直擔任單位質檢培訓部副經理。 2014年5月23號單位由行政辦無書面通知,隻有口頭通知我,單位高層通過辦公會議決定單方面和我終止勞動合同。 因為在合同期內我沒有任何過錯,實際上就是領導安排自己朋友的傢屬來幹這個位置。
酒店目前給我的條件如下:
1、酒店賠償我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
2、酒店已經提前一個月口頭通報和我終止合同,依據我的級別我的全額工資履行到5月31號。6月全月酒店安排我為待崗,按照待崗的待遇安排我,也就是6月全月就不再有任何工資以及5險一金。
3、酒店有每3個月發放一次獎金,每半年發放一次半年獎,每全年發放一次年終獎的制度。但是酒店隻給我發放考勤到5月31號的季度獎和半年獎。年終獎不予發放。
我希望協商的內容是:
1、我接受酒店賠償我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
2、酒店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有公章),應該依據《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的應該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另外,我的全額工資履行到5月31號,我接受。6月安排我待崗不上班,是單位行為,所以我認為6月應發放我基本工資,並且所有五險一金也應該履行到6月30號。
3、獎金方面本酒店慣例每季度有季度獎、每半年有半年獎、每全年有全年獎。我認為應該按章並按照我合同截止時間6月底測算獎金發放金額,並給予發放。 以上要求不是是否合法?另外我有否有權申請雙倍賠償金?謝謝!添麻煩瞭!
勞動糾紛律師都律師解答
根據您提供的情況現回復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