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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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員工權益保障相關法規項(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條款)
員工權益保障相關法規-2016.07
一、關於調崗
1.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即:變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除第1項中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調整工作崗位。否則屬於違法。
二、關於降薪
1.單方變更
1)勞動者由於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2)勞動者由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按照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
3)采取結構性浮動工資,在約定范圍內進行調整
4)其他情況的單方變更
2. 協商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即:降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除第1項中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