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作調動
篇一:調整工作崗位需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調整工作崗位需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答:嚴格說,應該重新簽合同。在實踐中,為便於操作,也可另簽一份變更崗位協議書。
問:我在08年的時候跟公司簽定瞭3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在09年10月份開始,公司不斷地變更我的工作崗位和薪金待遇,卻沒有更新到勞動合同裡面,隻是以公司文件的公告形式說明,請問這樣的做法合同嗎?
答:工作崗位和薪金變更後隻要你同意,當然就合法瞭,不要直接在合同上更改也可以的。
問:2010.10.10進公司,當月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一直沒有拿到手,11月初崗位變動,公司說要和我重新簽訂合同,但至今未簽,2011.2.25我提出離職,最後一天工作日為2.28,現在公司以我未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所以根據員工手冊上的條例要扣我一個月工資,請問我之前簽字但未拿到手的合同是否生效?公司扣我一個月工資是否合法
答:公司不和你簽訂合同違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欲調整崗位,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問:有個問題想請教下,我們公司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崗位有約束,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依據乙方的工作技能、專業內容和水平、身體健康條件以及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甲方內部調動或跨地域調動)。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必須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現有一員工因公司情況,欲調動其至其他崗位,薪資不變,但其不同意調崗,並威脅,調崗就離職,要公司賠補償金,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處理? 答: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在保持其待遇等不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如果其離職,可以要求其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不要簽署批準離職的的手續,這樣就屬於其單方離職,公司不用承擔賠償及補償金。隻要是合理的,調崗未超出員工原有的技能要求,個人認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