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產檢假規定
篇一:勞動合同產假
篇一:勞動法關於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30條 婦女享有國傢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第三款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產後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在產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並使用;若孕期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國傢規定產假90天,是為瞭能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 女職工流產休假按勞險字[1988]2號《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執行,即“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經予42天產假。”
女職工哺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