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的通知
篇一:四川省關於確認勞動關系的通知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川勞社辦〔2005〕102號?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以下簡稱《通知》)已經下發。按《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經研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招收職工後30日內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得先簽訂試用期合同、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招收職工之日起30日內,按有關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手續。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還可參照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瞭基本勞動條件。?
三、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的用人單位派出機構、分支機構,應依法與其使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實施租賃、承包經營(生產)時,凡租賃、承包給本單位內設部門或職工,並進行內部經濟核算的,對該部門或職工使用的勞動者,由該用人單位負責簽訂勞動合同並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凡租賃、承包給其他用人單位的,應在租賃、承包協議中明確出租方、發包方的用工責任,沒有明確的,其他用人單位應與所使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承用工主體責任。
凡租賃給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如果作為該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該自然人使用的勞動者,由該用人單位負責簽訂勞動合同並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補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從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補簽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