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給員工嗎
篇一:勞動合同簽訂前一定要確定企業是否為合法用工單位
勞動合同簽訂前一定要確定企業是否為合法用工單位 陳女士大學畢業後浮沉於各大招聘會,幾經努力終於得到瞭北京尚當科技公司招聘專員的職位。興奮之餘陳小圓也留瞭個心眼,上網查瞭查尚當科技。結果網上很多尚當科技前員工的控訴史讓陳女士心有餘悸。不去心有不甘,去瞭又怕上當。怎麼辦呢?
今天我們一起看看《勞動合同》簽署的十大陷阱之一(之後還會定期更新哦,可關註實時查看後續信息哦)大傢可要謹慎瞭。
簽署《勞動合同》的公司是否為合法用工單位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為瞭保障我們個人的權益,一定要確定準備入職的公司是否為合法用工單位,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案例】“公司”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雙方不屬於勞動關系
韋某於2013年9月21日到某繭絲公司上班,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4月15日,韋某在車間工作時右手無名指、小指被齒輪絞榨受傷。韋某向河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韋某與繭絲公司之間不是勞動關系,故不受理韋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韋某為此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與繭絲公司的勞動關系申請,該仲裁委員會以繭絲公司勞動關系主體不適格為由,下發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韋某於2014年11月4日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與繭絲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繭絲公司於2014年4月25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韋某於2014年4月15日受傷,此時被告繭絲公司還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作為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原、被告之間的用工關系不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原、被告之間的用工關系應不屬於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轉載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勞動合同要給員工嗎)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韋某卉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