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勞動保障
篇一:《海寧市殘疾人保障辦法》實施細則(修訂)
《海寧市殘疾人保障辦法》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海寧市殘疾人保障辦法》海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規定,結合近年來我市有關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社會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殘疾人各類保障應堅持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分級負擔的原則;堅持普惠加特惠的原則;堅持以重度、困難殘疾人為主,兼顧一般殘疾人的原則;堅持輸血扶貧與造血脫貧相結合的原則,切實維護殘疾人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殘疾人是指持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海寧戶籍殘疾人。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中《低保證》是指《海寧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援助證》是指《海寧市困難傢庭援助證》,《優惠證》是指《海寧市困難殘疾人傢庭優惠證》。
第二章 基本生活與社會保障
第五條 對持有《優惠證》的殘疾人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津貼。市、鎮街道)按7︰3比例承擔。
第六條 對持有《低保證》、《援助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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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度殘疾人,單獨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其本人按照我市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金或補助金。
第七條 對18-60周歲持有《低保證》、《援助證》、《優惠證》的智力、精神、多重僅限含智力或精神)殘疾人和18-60周歲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且本人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重度殘疾人,其本人參照我市低保標準,差額發放殘疾人救助金。市、鎮街道)按7︰3比例承擔。
第八條 對18-60周歲,本人一定程度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給予生活補貼。持有《低保證》、《援助證》的殘疾人每人每月補貼150元享受差額低保金的殘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