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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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與孕婦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及案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
號)
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案例:
A通過招聘程序,被公司聘為財務人員。工作一個月後,A忽然告知公司,已經懷孕。後經公司調查,A應聘時已經懷孕三個月,且應聘前已在婦產醫院做過檢查,因而A在應聘時已知自己懷孕,系故意隱瞞懷孕事實。公司以此理由,解除瞭與A的勞動合同。
後A訴至勞動仲裁,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