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仲裁書
篇一: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典型案例
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典型案例
1.自貢“維權小超人”三年三獲雙倍工資
【案例回放】維權“小超人” 是一名外地來自貢工作的中年婦女,她在三年內從三傢企業共獲得瞭3萬5千元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前年,她應聘到一傢企業做操作工,工作瞭一段時間,企業提出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她以各種理由推脫。工作快一年後,她以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獲得1萬多元的雙倍工資差額賠償。去年,她又在一個傢具廠找瞭一份工作,後以同樣的理由拿到瞭1萬多元賠償。今年,她去瞭一傢紡織企業,企業要求她簽合同,她還是拒絕。最終企業支付瞭7千多元的賠償。
【爭議焦點】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企業是否也需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解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現實中確也存在部分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事實勞動合同,否則超過一個月就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據此,本案中的女工獲得三次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
2. 自貢某鋁材店個體戶被判支付雙倍工資
【案件回放】
張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成立瞭個體性質的自貢市大安區鋁材店,從事鋁材銷售及制作、安裝業務。曾某經人介紹到鋁材店從事門窗制作、安裝工作,每完成一個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計發10元工資給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3月,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判決鋁材店支付曾某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13200元。
【爭議焦點個體經濟組織用工是否適用雙倍工資規定?
【法律解讀】 個體工商戶屬於個體經濟組織,《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