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檢查程序
篇一:勞動保障監察辦案程序
為進1步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辦案程序,及時依法查處勞動保障監察違法案件,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樹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廉潔、公正執法的社會形象,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1、受理
1)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對因同1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2)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當場制作筆錄,並交由投訴人簽字。
3)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在兩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
4)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超過2年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超過2年期限的計算,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瞭之日起計算。
5)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
6)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設立舉報投訴接待室,公佈辦公地址、電話、傳真、信箱和電子郵址等,指派專人負責接待、登記、受理舉報投訴案件。舉報投訴設立臺帳登記制度。
2、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