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篇一:勞動合同規定“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是否有效
【實務派】勞動合同規定“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是否有效?
2014年,公司效益出現下滑,決定縮減管理崗位,在此情況下,2014年6月4日,公司向小明發出瞭書面調崗通知,表明由於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所以,決定將小明的職位調整為一般的銷售人員,薪水降為4000元。
對此,小明十分不滿,2014年6月9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瞭勞動仲裁,請求撤銷公司的調崗決定,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審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公司未經小明同意不得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單方作出的調崗決定無效,裁決支持瞭小明的仲裁請求。
【律師分析】
從邏輯上看本案的焦點在於,企業是否有權根據經營狀況變化和工作需要單方自主變更勞動合同。實務中很多企業和本案中的公司一樣,在勞動合同的變更方面存在一個誤區,認為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權,要怎麼安排員工和調換員工崗位都是企業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幹涉,員工也必須服從,但事實卻並非如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瞭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
實務中,由於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協商變更很難達成一致,所以,很多企業往往通過勞動合同將這種事後的協商變成事前的協商,約定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和情形。但這種約定必須明確和具體,才能合法有效,要使勞動者能夠預知到某種
具體情形出現後,其工作崗位將發生變化以及如何變化。像本案那樣僅作出籠統的約定,這樣的條款由於約定不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業據此作出的調崗決定也不受法律保護。
今日要點勞動合同變更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取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