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勞動合同註意點
篇一:勞動合同法企業十大註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企業註意的十大問題
一、修訂完善規章制度並註重證據保留
《勞動合同法》第4條明確規定瞭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確定,並將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即,企業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程序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這說明,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要適用於勞動者,首先,內容合法,其次,民主程序制定,最後,得讓勞動者知曉。第39條規定瞭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當發生勞動糾紛時,用人單位就可以用勞動者簽收瞭的規章制度證明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建議公司的規章制度特別是員工手冊)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修訂完善並保留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協商及公示的證據;建立規章制度簽收表制度;最好還將規章制度送企業所屬勞動站備案。
二、重視工會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中有多處涉及工會的條款,如:第4條、第6條、第41條、
第43條、第56條、第78條等。賦予瞭工會很大的權利,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須“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意見”;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等。而華為辭職門事件,也被勞動部門指責在程序上違法,未聽取工會意見。顯然,建立或改革工會,力求在用人單位與工會之間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對用人單位更有好處。
三、杜絕事實勞動關系,正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