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補償金計算
篇一:補償金的計算
實踐中說到離職補償金時,我們經常會聽到N、2N、N+1、2N+1等說法,這裡的N,是在本單位的工齡,+1,實際上是代通知金,N代表的是經濟補償金、2N代表的是賠償金。那麼,什麼情況下,什麼都不用支付,什麼情況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什麼情況下應支付代通知金,什麼情況下應支付賠償金呢?
一、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2、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的;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的;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6、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解除的;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的;8、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9、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10、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1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瞭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1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0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




